南昌航空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校教字[2010]73号
2017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调动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必须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发文批准授予,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
(一)成果项目可由个人申报或基层单位推荐,并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提交成果附件材料、教改课题立项申报书等材料。集体成果项目的主要成员,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二)由学院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并填写《教学成果鉴定表》。
(三)学院评审小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及申报评奖等级,并将《申报书》、《鉴定表》和反映该项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论文及其它有关成果附件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
(五)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评定结果向全校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提出,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六)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布授奖项目及授奖。
第八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学校予以撤消,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院教字〔1990〕18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