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党字[2015]23号
为提升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质量,规范和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南昌航空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是学生开展创新研究、创业孵化和互动交流的前沿阵地,是深化创新人才培养、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保障,是衡量学校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各级各类众创(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学校将之分为3个等次,即省级、校级和院级。
第三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自主技术研发、文化创意和创业助推为主体功能,搭建起集创新创业培训、创新创业研发、讨论交流、成果孵化、咨询引导、吸引企业投资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集群;通过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改革,着力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旨在为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空间环境支持和系统服务。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由主管教学、团委、科研、招生就业、科技园工作的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团委,团委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校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与发展计划;
(二)负责推动和指导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
(三)遴选、推荐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
(四)审批平台建设项目及入驻项目的立项、经费分配,并进行检查验收等。
第六条 团委是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日常运行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整合校内外资源,形成教育合力,集中力量打造品牌化和示范性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三)统筹规划校、院两级实践平台的建设计划、年度计划与具体建设方案;
(四)负责组织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方案的论证工作;
(五)负责全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基本信息的汇总和数据上报;
(六)配合人事处做好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不断探索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模式。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研究课题的申报、立项和结题工作;协助团委做好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申报、重大创新创业赛事的组织动员和项目评审工作,配合做好平台基本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机构设置、师资培训、定岗核编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单位)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整体规划基础上,依托专业特点和学科特色,制定本学院(单位)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目标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充分发掘本单位人、财、物资源,在经费分配、师资队伍、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予以倾斜,负责建设和运行好本单位的实践平台;
(三)积极发动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成果转化、投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本学院(单位)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师资的进修培训及考核工作,统计、上报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数据报表。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十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坚持“不重复建设、不分散资源,集中投入、特色发展”的原则,立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这一中心平台,积极引入校外资源,通过校企合作、校地共建、校校联合等合作模式拓展平台规模,提升平台培育质量;倡导和鼓励学院(单位)通过自筹经费、合作共建等渠道建设具有自身学科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第十一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的审批程序是:
(一)申请。各学院(单位)填写《南昌航空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表》,并按格式要求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团委;
(二)论证。团委、教务处、计财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审议。团委根据专家小组意见,报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组审批建设方案。
(四)实施。相关部门按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五)验收。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组召集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综合评估后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的经费预算、执行按计划进行。获得学校资助立项的平台项目,由所在学院(单位)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提出项目经费需求并列入学校下一年度预算,本单位则按1:1比例予以经费配套;其他由学院(单位)的平台项目建设经费通过企业投入、单位自有经费投入等方式自筹;对于获批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项目,学校连续3年予以一定额度的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共建模式。坚持“高校+”模式,引入项目、资金和服务。通过与机关事业单位、众创空间、创意产业园、科技园等机构合作,依据企业发出的项目需求清单开展“订单式”的合作开发实训。充分发挥校外资源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过程中的政策宣讲、创业孵化、投资对接、市场推广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共同建设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第十四条 公共平台。学校鼓励各学院之间将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公共平台或共建平台,面向全校师生开放,提高资源使用率,实现平台共享。学校在仪器设备投入、建设经费、课题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为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包括基本办公场所及设备、研发及装配场所、搭建互动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其他硬件服务。平台的教育与管理人员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使入驻项目享受政府和学校给予的各项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组办公室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入驻团队进行考核,确定团队进入、退出、申请延长及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的标准。具体程序是:
(一)由团队负责人提交入驻申请表和工作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目的意义、申请理由、运作模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承诺保证等);
(二)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综合排序后确定入驻项目并对拟入驻项目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团队与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组办公室签署场地及设施使用合同,并组织团队成员学习平台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入驻团队向平台管理机构缴纳“设备保证金”后,方可领取钥匙;
(五)临时使用平台需预约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审批同意后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入驻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准入条件是:
(一)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须是本校全日制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团队(项目)具有创新创造性,获得学校“三小”立项或报名参加国家级、省级学术科技与创业竞赛的,享有优先入驻资格;
(三)团队应聘请与开展创新创业项目所涵盖学科专业相关的校内在职人员为指导老师,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江西省、学校相关规定,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强创新性和有较强的竞争力,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若为创业团队,应符合国家、江西省、学校相关规定,且具备明确可行的市场目标和经营计划以及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五)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六)创新创业团队应具有较完善的团队管理制度,入驻平台后确保出勤率和项目间使用率,实践平台机构将通过指纹考勤、随机抽查等形式予以检查,并实施动态积分淘汰机制,确保平台内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日常管理规范包括:
(一)平台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入驻项目团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二)团队进入驻后,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开展规定的活动,并负责该指定区域的设计、管理、维护,严禁破坏、转移基地内设备、物品。责任状签署后,一周未入住或入住后达不到开展工作要求的,应立即退出。
(三)入驻团队需自觉遵守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各项活动。
(四)团队应建立自身成员的考评档案,严格管理,并按季度上报运行情况。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九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模式,专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师,团委、教务处等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管理人员;兼职人员主要包括:各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团委书记等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既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综合平台规模、实践活动工作量及学科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折算后予以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平台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平台具体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学校的实施细则具体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人员的工作量按照《《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计算办法(试行)》(校发〔2014〕17号)文件执行。每年11月中下旬进行工作量统计,并按相应的课时标准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