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收手机师傅合理合法
某些老师占着自己是学院唯二的教授级导师,没收学生的手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无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所以无权扣留学生的手机。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