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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管理文件

南昌航空大学专业建设质量保障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2 10:21:14 浏览次数: 【字体:
校教字[2017]52号
专业是高校人才培养的载体,本科专业建设工作是教学基本建设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特色。为使本科专业建设工作规范有序,促进学校专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建设一批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本科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应根据学校全面建成“工科优势突出、航空特色鲜明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主动适应国家及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国防航空产业升级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要求。
第二条  专业建设应围绕“中高端管理人才、技术领军人才、一线工程师、行业特色人才”四类人才培养目标,深化专业综合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按照“合理配置、分类建设、动态调整、创特保优”的要求进行,在现有专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十三五”期间重点建设若干个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竞争力的专业,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系(部)三级管理,学校、学院和系(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专业建设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专业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教学管理文件;
2.组织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3.组织学校各级各类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评选与推荐等工作;
4.对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和组织验收;
5.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院长为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学院在专业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
2.组织各系(部)制定并落实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平台,合理配置教学资源;
3.组织各系(部)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考试方法等教学改革,负责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检查、督促和评估验收工作;
4.组织系(部)各专业做好专业综合评价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适时开展专业建设和毕业生质量调研;
5.组织做好各专业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等工作;
6.负责系(部)负责人的遴选、聘任与考核工作,支持专业建设负责人开展专业建设与改革工作。
第七条  系(部)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单位,系(部)主任为专业建设的具体负责人,全体专业教师为实施人。系(部)在专业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并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
2.围绕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考试方法等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
3.做好专业的综合评价工作,积极参加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开展专业建设和毕业生质量调研并适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组织做好各专业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专业建设评估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向学校提出专业预警与退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评审,审议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审议专业建设中重要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十条  专业设置基本原则
1.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符合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重复设置;
2.专业设置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鼓励设置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相关专业,促使现有学科专业形成新的生长点;
3.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2个。各学院及所属系(部)应全面考察、论证专业设置所需条件是否成熟,原则上各学院三年内增设专业数不超过1个; 
4.对于批准设立的新增专业,所在学院应在本科教学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新专业建设与发展,促使专业尽快提高水平;
5.学校在新设置专业第一届毕业生毕业年份,将组织专家对该专业学士学位权授予资格进行审查,评估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年招生量应达到一定规模; 
2.有特色或优势相关学科的依托和支撑; 
3.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4.有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5.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学院提出申请。新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4月中旬,由拟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各项申报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1)学院发展规划、新专业建设规划。其中,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等;
(2)专业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按教育部规定样式详细填写);
(3)教务处要求的其它支撑专业申报的相关材料。
2.教务处组织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专业,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综合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
4.审议通过的拟设置专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学校将新增专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公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专业建设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生源质量、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实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建设、本科教学工程与教学成果、教学质量保障、培养效果、专业特色等。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基本要求
1.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制定专业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各学院每个专业据此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并负责具体落实。各专业建设规划应包括本专业建设现状、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建设措施和专业建设预期成果等内容。
2.生源质量。各学院专业要充分认识到生源是学科专业发展的基础,强化专业内涵建设,加强招生宣传,提升专业吸引力,吸引更多优质生源报考。
3.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参照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的要求,专业标准、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要求、专业定位和课程设置等要素之间匹配程度高,并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4.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实施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学历层次提升计划、实践能力提升计划、海外研修计划等。通过多种形式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学科研能力较强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5.教学研究与改革。通过实施教改课题立项制度和教学奖励制度,激发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热情;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为突破口,深化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考核方法改革,发表与本专业教学改革研究相关的论文、编写出版专业课教材。
6.实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坚持校内校外相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实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突出重点,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
7.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建设。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所占教育事业费比例,保证有足够的最新纸质图书资料和电子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建设适度向新办专业倾斜。
8.本科教学工程与教学成果。完善各项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申报省级以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视频公开课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规划教材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及时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系统总结和理论提升,积极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
9.教学质量保障。根据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学校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构建基于课程的质量保障机制,确保对教学质量形成全过程有效监控,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
10.培养效果。高度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激发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热情和潜力,鼓励学生尽早进入学术导师的科研课题,参与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公开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注重收集和宣传本专业优秀在校生和优秀校友的先进事迹。
11.专业特色。专业建设要高度重视专业特色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专业。大力支持服务航空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专业建设,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进一步促进专业特色的形成。
12.专业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学科与专业的交融,加强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核心任务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特色。专业建设成效要落实和体现在优秀教学团队、精品课程、重点教材、教改论文、教学成果和学生科技创新等标志性成果上。
13.专业建设经费。各专业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各学院及所属系(部)应加强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经费使用混乱,挪用、截留、闲置专业建设经费,将减少或停拨建设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专业建设评价
第十五条  专业评估包括学校、学院和系(部)组织进行的各种类型的自我评估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审核评估和第三方组织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专业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
第十六条  每学年结束后,新学年开始前,学院应组织系(部)对专业建设绩效进行自我评价,通过如下五度定量反映专业建设水平:
1.适应度,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人才社会需求的适应程度;
2.保障度,即教师和教学资源的保障程度;
3.有效度,即人才培养方案有效执行的程度;
4.满意度,即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5.达成度,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十七条  全面开展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依据《江西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要求,全校所有本科专业必须认真按照《江西省普通高校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开展本科专业综合评价自评工作,凡不参评的专业将停招或撤销。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全校省级及以上“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原则上都必须逐步接受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制定工程教育专业论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工作进程,并有序推进。对专业认证机构受理申请,并通知学校开展自评的专业,学校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六章   专业建设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专业建设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反馈相关学院和教务处,学院应组织系(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系(部)应根据年度专业建设绩效的自我评价结果,识别专业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明确改进的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并切实予以落实,以持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学院应组织对系(部)专业建设改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江西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专业建设持续改进:
1.各参评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要分别从学院和学校的层面进行分析总结,找出专业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形成分析报告,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2.专业综合评价中排名靠后的专业,所在学院要组织专业认真对照评价指标体系,找出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并付诸实施,整改方案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加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通过认证工作过程,找准现有专业建设与专业认证标准要求的差距,明确今后持续改进的方向,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七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预警、停止招生、撤销专业条件
1.对出现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1)上一年度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或连续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30%;
(2)上一年度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80%;
(3)连续三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排名居全校后10%;
(4)在江西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中排名居后20%;
(5)专业教师严重不足。
2.对连续两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原则上停止招生;
3.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1)连续五年停止招生;
(2)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预警、停止招生、撤销专业处理
1.对被校内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限期整改。要求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2)上一年度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
(3)一年之内,不得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2.对被停止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2)暂停新教师的引进;
(3)暂停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
(4)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后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可恢复招生。
3.对被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及经费使用;
(2)停止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人事处组织岗位培训后转岗分流;
(3)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专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给予适当奖励。根据江西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参照下表中的标准,在江西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一轮结束后一次性予以奖励。
参评专业数
排名第一
排名第二
排名第三
排名第四
1-2
3万(得分不低于70)
 
 
 
3-6
6万
 
 
 
7-9
8万
4万
 
 
10-15
10万
5万
3万
 
16-19
12万
6万
5万
3万
20及以上
15万
10万
7万
5万
第二十六条  对首次通过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工程教育认证复评的专业奖励2万元。鼓励相关专业积极参加国际认证,通过国际认证的,参照通过工程教育认证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武汉大学中国教育质量评价中心等权威或公认专业机构发布的中国大学本科教育专业竞争力排行榜中首次晋升为5星级的专业,奖励8万元;首次晋升为4星级的专业,奖励4万元。
学校对以上受奖励的专业在招生计划、教学经费投入、教学设备投入、教师进修与师资引进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八条  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进展状况与相关学院的教学考核挂钩,具体激励措施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其它奖励。取得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荣誉和专业建设项目的专业,按照《南昌航空大学教职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4号)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加强专业建设的激励措施,对专业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建设负责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依据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既是专业建设质量保障的文件,也是构成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性文件。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规定,这些实施细则或规定构成本办法的支撑性文件,是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文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